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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
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各市、州物价局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省物价局湘价医[2009]148号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及时安排人员深入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调研,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确保基本药物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凡零售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指导价格的,要降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国家公布的指导价的,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仍按现行零售价格执行。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我局说明理由,经批准同意方能调整价格。

  三、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情况,并提出保持价格稳定和临床供应对策建议。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各市州物价局要迅速安排力量开展一次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县市物价部门协同行动,对于违法违规涨价、恶意低价投标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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